商洛中学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我校教职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师德规范》和《商洛中学教职工奖惩条例》《商洛中学教师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商洛中学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口头批评外,扣除工作量20元:

    1、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的;

    2、家属楼住户太阳能漏水,未及时处理的;

    3、教职工摩托车、自行车乱停乱放的,将宠物带入教学区的

    4、教师无故上课迟到5分钟或提前下课,职工上班迟到或早退5分钟;

    5、在教室闲聊、发牢骚,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的;

    6、在教室使用手机、吸烟;

    7、监考人员不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考试有关规定,迟到、早退或随意离开考场达5分钟;

    8、在考试各环节中出现明显不当或明显错误,影响统计成绩;

    9、未及时关闭电脑、灯管、水龙头,教室或办公室不关(锁)门窗,追究班主任(教职工)责任;

    10、教职工大会期间迟到、早退5分钟;

    11、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对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开点名批评外,扣除工作量50元:

    1、教师无故上课迟到10分钟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职工上班迟到或早退10分钟;

    2、非特殊原因,擅自离开课堂10分钟以上;

    3、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教育教学任务,态度恶劣;

    4、备课不认真,无教案,导致课堂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

    5、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课、委托他人代课一节及其以上;

    6、教师及相关人员在出题、审题、印刷过程中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7、教职工会因私事请假的扣除全勤奖50元,旷会的罚款50元/次并扣除全勤奖50元;

    8、监考不负责任,致使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9、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

    10、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浓妆艳抹,有损教师形象的;

    11、教职工旷工,教师按30.00元/节进行罚款,职工按50.00元/天罚款,并扣除当月全勤奖50元;

    12、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对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外,视其情节罚款100---1000元,并取消当年先进参评资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1、破坏公物,照价赔偿并给予经济处罚;

    2.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3.教职工因乱收款、乱补课、向学生推销书籍资料、学习用品一经查实的;

    4.学校教职工(家属)间打架,或在公共场所激烈争吵等不文明行为;

    5.班主任、年级组长、年级主任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酗酒的;

    7.教职工因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其个人除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费用外,学校还将进行处罚;

    8.未经学校领导同意,教职工无理越级上访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或恶意诽谤、诬陷、攻击他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且经上级查证不属实的,除承担其相关的费用外,学校还将进行处罚;

    9、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对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停课、停职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影响工资及其待遇,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上交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1、以上三条中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停课、停职处理;

    2、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在工作时段内,因玩忽职守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行政会按其责任大小,研究作出适当的赔偿标准和金额;

    4、教职工在校内外赌博、生活作风不检点,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5、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与群众发生矛盾纠纷影响到学校工作的;

    6、多次考试成绩落后,学生意见大;

    7、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

    8、工作责任心不强,推诿扯皮,严重失误,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

    9、因其他原因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损害学校声誉。

    第五条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公职,并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六条  被处分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行政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5日起试行。

 

                                                          陕西省商洛中学

来源:商洛中学
时间:200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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